上海个人贷款服务中心
上海市虹桥区宏路大厦
冯经理
159006635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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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个人公积金贷款担保费实行预收制度。贷款人所交纳的担保费,按照《征收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比例自还款当期起次月开始自动转入还款账户用于还款。若贷款人提前还款或一次性还清贷款,未用担保费及利息均应退还。
在未到期的情况下,如贷款人有意提前还款,则应提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,并缴纳相应的罚息。提前还款时,贷款人应将本金、利息和未用担保费一并还清,这时未用担保费会在扣除罚息后退还。
按照合同约定到期后,如贷款人一次性还清贷款,那么未用担保费和利息均应退回。
虽然退费制度对于贷款人来说是一种好事,但是在申请贷款时还是需要本着审慎原则,谨慎考虑贷款的用途,尽量避免提前还款或一次性还款的情况发生,以免影响担保费的退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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